交通在蒙特利尔-人人尽功用-圣徒拾穗

约翰福音第十三章

最後的晚餐 [the Last Supper]

其实圣经里并没有 “最後的晚餐” 这个词语. 但是确有这麽一回事, 就是太26可14路22 以及约13 所记载的: 主耶稣在世为人生活的最後一周的周四晚上, 在耶路撒冷城中的一间大楼房, 和他的十二个门徒一起吃逾越节的筵席. 也是主耶稣被犹大出卖的那天晚上.

文艺复兴时代的三大艺术家之一 Leonard de Vinci 就是把这 “最後的晚餐” 绘成巨幅油画. 现今这幅作品仍被保存在义大利米兰美术馆内.

“主的晚餐“ 并非 “最後的晚餐”. “主的晚餐“ (the Lord’s Supper) 或称 “圣餐” (the  Holy Supper or the Holy Communion) , 或称 “主的桌子” (the Lord’s Table), 乃是主耶稣在吃过逾越节的筵席之後设立的 (路22:14–20).  出卖主耶稣的犹大并没有分於主的晚餐, 但确曾与主耶稣及其他十一位门徒一同吃过逾越节的筵席 (约13:30). [虽然犹大如此尽了宗教义务, 实际并无多大意义, 因为魔鬼已将出卖主耶稣的意思, 放在犹大心里 (约13:2). 所以他是不干净的, 与救赎无分. 而且他在接受了那点逾越节的饼之後, 就立刻出去, 进入黑暗里(30). 根本没有参入擘饼和饮杯].

主耶稣为门徒洗脚 (约13:1–17)

当时犹太群众多人, 包括主耶稣的门徒, 都认为主耶稣是民族救星, 和犹太人的王; 都不了解他来世上是为了完成神的旨意, 而必须被钉死并复活. 因此主耶稣进一步以洗脚来表明他来是为了实化神的经纶以及服事等等, 而不是统治管辖.

洗脚含有两方面的意义. 在物质一面: 当年的风尚, 在赴宴之前, 被请的人总要在自己的家里先自沐浴一番. 但人们所穿的鞋子几乎都是漏孔凉鞋式的.在赴宴的路上, 难免尘土飞扬, 因此脚极易弄脏. 这样就需来到主人家之後洗涤乾净, 否则肯定会影响到筵席中宾主尽欢的气氛.

属灵方面的意义主要的是: 地上多不圣洁, 人们时被玷污, 而导致软弱、失败、乃至不法、不义等等. 因此会影响彼此的交通, 甚至中断. 必须透过圣灵的洗涤 (多3:5), 或话中之水的洗涤 (弗5:26), 庶几保证彼此交通的维持与甜美.

至於主耶稣为门徒洗脚, 意义尤其深远而明显. 他是主、救主、救主神, 尚且洗门徒的脚, 以身作则, 作了榜样; 因此告诫门徒也当彼此洗脚. 彼此洗脚的基本原则乃是建立在彼此相爱的基础上. OT里一切律法和申言者的教训都系於那最大的两条诫命, 即 “要全心、全魂并全心思, 爱主你的神”, 和 ”要爱邻舍如同自己” (太22:36–40; 可12:28–31; 路10:27; 参申6:5, 10:12, 30:6). 所以在约13:34, 主耶稣特别赐给门徒一条新诫命 -----  要彼此相爱. 因此在彼此洗脚的事上, 不仅仅是一种为了交通的必要活动; 更是一种彼此相爱的生活, 来活出、流露、彰显并见证 ”神就是爱”. 洗脚也说出: 彼此要敞开, 要谦卑, 要完全放下自己的地位、身分和一切, 不分种族与国籍, 不受社会地位、教育文化程度、贫富之差距等等的影响 (参林前1:13; 加3:28; 西3:11); 澈底消除任何界限、阻拦与中间的墙(参弗2:14); 彼此要同甘共苦(罗12:15) 、接纳(14:3,15:7) 、容忍、担就(弗4:2) 、认罪 (雅5:16) 、饶恕(西3:13)、体恤(彼前3:8)、相顾 (林前12:13)、相助 (弗4:16) 、顺服 (弗5:21; 彼前5:5)等等; 因为大家都是同享一个神的生命, 都是神的儿女, 主的弟兄姊妹, 同有一位父、一位主、一位灵、一个盼望、一个浸、一个信和同属一个身体 (弗4:4-6).

洗脚实在是一件极其庄重而又严肃的事. 它是服事的实际, 谦卑的至极, 无我的见证, 和爱的活出与流露. 决不像在梵谛冈每年在逾越节的日子, 天主教的教皇为十二位信徒洗脚来东施效颦装作一番, 而了无实际.

认真说来, 这里的重点还不是彼此洗脚的事, 乃是主耶稣所赐予的一条新诫命  -----  彼此相爱 (约13:34–35; etc.). 这条诫命看似简单, 实行起来却真不容易. 如果作不到彼此相爱, 那麽上面所提到的一些人性美德, 岂非虚谈? 也许只能相对地作到局部. 求主大大地怜恤我们, 使圣灵浇灌在我们心里的神之爱, (罗5:5) 不是浪费, 而是萌芽、开花、结果. 阿们.

关于门徒 (约13:35)

主耶稣在约13:35告诫门徒: “你们若彼此相爱, 众人因此就认出你们是我的门徒了.” 另外在约8:31 ”耶稣对信他的犹太人说, 你们若住在我的话里, 就真是我的门徒.” 还有在约15:8 主耶稣勉励门徒: “你们多结果子, 我父就因此得荣耀, 你们也就是我的门徒了.” 这三处圣经都在说出 “是主的门徒”之条件. 另外主耶稣在路14:26–28 教导如何跟从他, 并作他的门徒 (参太10:37–38).

门徒称为基督徒, 是从安提阿开始 (徒11:26). 当初 “基督徒” 的含意, 并不是一个尊称, 反而大有羞辱卑视的意思. 圣经中所提到的基督徒之名称有三种: 即信徒 (believers)、门徒 (disciples) 和圣徒 (saints). 信徒可能指只是信主的基督徒, 整本新约也只有四处记载 (徒10:45; 提前4:10, 12; 参加6:10). 门徒顾名思义可能指得到门径, 初步上路学习的入门弟子. 门徒一词只出现於福音书及行传. 圣徒乃指在基督耶稣里被圣别且蒙召的. 在所有的书信以及启示录中所提到的都是指圣徒而言. 这可能是由於圣徒已有教会生活并在经历身体生活的实际.

实在说来, 按照主耶稣教导我们是他的门徒之要求, 可真不简单. 除了我们尽心尽力以外, 还需要他的怜悯与恩典. 否则只好向主承认: 我们根本不能作到.

意念与行动 (约13:2, 27)

任何事物都要至少经历内在的意念 (或意思、思想、心思、动机) 和外在的行动 (或行为) 两步的过程, 才算完整、完成. 举例来说, 魔鬼先将出卖耶稣的意思, 放在犹大心里 (约13:2); 然後就开始行动进入犹大里面 (27). 致使一度主耶稣的门徒犹大, 从此陷於遗臭万年且永无翻身之境地. 事实上所有的律法, 也都是不会考虑到内心的意念或动机等等, 只是根据外面的行为而审判定罪. 但是主耶稣在太5:28 里曾训诫门徒说: “但我告诉你们, 凡看妇女, 有意贪恋她的, 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 这说出国度的新宪法不仅是看外在的行为, 更是看内心的意念或动机. 噢! 这是何等的严肃、严格、高贵、纯洁、崇高、神圣. 这也描述出主耶稣他那神圣的属性成为人性的美德之完全彰显.

(Joseph 2012年2月)